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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全部為共有持分,則各起造人農舍及完整區塊之90%功能業使用土地如何區分界地?
發佈日期:2007-12-19
各起造人的建用農地面積與農用農地(法定空地)面積不得低於1:9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