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進行查封時,會對目前土地使用情形做查封筆錄,
這筆錄在法律上有絶對的效力;但因是否還有其它未出現的使用情況,
在投標前,查封後向法院呈報使用情況,而使點交產生變化;或者有爭議性的租約發生。
基於法院執行拍賣的單位為民事執行處,對有爭議之紛爭,秉持「形式上之審查,
不做實體上認定」,實務上各法院法官做法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