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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申請興建自有農舍之耕地,後經遭法院拍賣給另一拍得人,該拍得人是否可用該宗耕地申請集村農舍興建?
發佈日期:0000-00-00
該拍得人不可用該宗耕地申請集村農舍興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興建農舍,故此宗農地不得在申請集村農舍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