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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戶以上起造人各自擁有配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後,可否以共有方式於他
發佈日期:0000-00-00
20戶以上起造人得以共有方式於他處另行購買興建用地,但該筆農地需符合未屬供他人興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且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總面積的10%,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
過330平方公尺。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且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總面積的10%,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
過330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