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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農舍重點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0000-00-00
土地購買時間是89.1.28之前或之後買的,使用法律不同。
89.1.28之前:
1.無自用農舍之自然人:公司為法人不可以以公司名義建蓋。
2.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與起造人需是同一人,且無自用農舍。
3.作農業使用:需至鄉鎮市公所農業課申請農用證明,如上面已
4.有建物可申請農業設施容許,如溫室、農路等。
5.一筆農地只能蓋一間:可以辦理農地分。
6.農業用地農舍併同移轉及設定抵押權:農舍與土地需同時設定,移轉時
也需共同移轉。
7.已申請之農地不得重複申請:90%農用農地與10%建用農地如以做法定
用地則不能再申請 。89.1.28之前土地謄本上無文字註記,但還是需地
政事務所遞申請書(內容:座落XX鄉XX段XX號之土地是否曾經蓋過農舍
或做其他農舍建築之法定空地)查詢。
89.1.28之後:
1.無自用農舍之自然人(同上)
2.土地所有權人(同上)
3.作農業使用(同上)
4.一筆農地只能蓋一間(同上)
5.農業用地農舍併同移轉及設定抵押權(同上)
6.已申請之農地不得重複申請(同上)
7.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應分別滿二年。
8.該筆農業用地不得小於0.25公頃。
9.取得使用執照後滿五年才可移轉:蓋好後開始啟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