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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0000-00-00
需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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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供審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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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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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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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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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戶籍謄本。
2.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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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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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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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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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2.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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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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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3.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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