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年滿15歲以上者。 |
二、 | 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
三、 |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
四、 |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
五、 |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 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金額者。 |
六、 |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
七、 |
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 (鎮、市、區)範圍內。 |
1. 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
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
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
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
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
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 雇農:90.5.9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