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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戶農民為起造人申請集村農舍新建,各起造人提供農業用地,其使用區分及使用地類是否需相同?
發佈日期:2007-12-19
是,需相同。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與集村興建農
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同,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
都市土地。』
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同,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
都市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