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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浪島嶼:老農民的賣田壓力
@蘋果即時新聞

內政部已展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預告,未來將限制農地買賣的身份,只有農民能夠買賣農地,農民身份也從具有農保資格、從事漁牧業的全民健保第三類人士、以及審查小組確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透過三種不同身分的指標,來達成農地農地的目標。

在2000年修訂農業發展條例,放寬農地自由買賣,形成農地炒作風波。15年後,由宜蘭民間守護宜蘭工作坊等團體發起行動,並且宜蘭縣府率先展開審查與停建,終於讓農地農用政策,從地方走向中央,由內政部、農委會聯手展開修法工作。

政府願意修法限制農地買賣,回歸農地農用,作法是正確的,但是實際上仍不足夠。因為修法限制土地買賣,只是限縮了商人買地的巧門,卻未解決農民賣地的壓力。

2000年WTO來臨,政府為釋出「過多」農地,以及「提高」農地利益,開放農地自由買賣,當時就有專家、學者憂慮,將會造成農地大量釋出,讓農村面臨瓦解。曾經為農地買賣問題,走訪美濃,記得當時美濃居民很豪氣的說,美濃人很團結,也很守田,不會變賣祖產,外地人根本賣不進美濃核心農業區,只能在外圍居住。

但是短短十五年,美濃核心農業區,已經蓋滿房子,甚至變更地目興建集合住宅,農地買賣形成的農地破碎化問題,已在美濃發生,外地人買不進美濃核心區的堅持,也已破滅。其實同樣的問題不只在美濃,更是在台灣各地農業區發生,這十多年間,台灣農村正在面臨一個「轉換」的時期,許多老農已經守不住農地。

從整個時代變遷來看,台灣由農轉工、商,1960年代的人口大移動,農村子弟大量進入城市,傳統農村中,多數留下長子守田顧家園,至今這些「長子田」的田主,年紀已到70、80歲,面臨後繼無人的困境,以及家族成員定居城市,回鄉希望分產賣地的需求,於是台灣農地一直有著賣地的壓力,尤其在這個轉換時期更是沈重。

曾經有農地仲介業者表示,現今宜花東的農地,簡直是買方市場,以前是到處找地,懇求賣地,現今幾乎是農地處處託售,農村賣地成風潮。這些賣地農民很多是當初買不動的人,守田如命,但是現今託售,很多是子女無人接手,自己又做不動,當然只好賣地。

面對農民的賣地壓力,其實守護農地不該只是「禁買禁賣」,讓所有農地問題,丟給老農獨自面對,這也將是守護農地運動,將面對最大的挑戰,不只是仲介業者為利益抗議,而是真的有老農為未來出來拼命。這是在宜蘭反限縮農地買賣的抗議中,看見的問題,不是假農民要買農地,而是真農民要賣農地。

面對農民賣地問題,政府管制買地,至是作一半的施政,甚至是最輕易的一半。如何建立一個農地轉租制度,或是交換、收買農地的儲備制度,解決農地賣地的壓力,甚至在農地分產的換算上,提供不同的貸款,或是法律協助,不要一直發生家族兄弟要分產,守田農民拿不出現金,就只能整塊田變賣換現的賣地現象。

另外,農地農用的徹底落實,不會只在限制農地買賣上,就像請教一位老農民,如果農地不能賣,未來如何?他回答很直接,沒法度種,就放給它荒!農地不蓋假農舍,成為真荒田,也不是真正的農地農用,像花東許多田區的棄置荒廢。引入願意接手的新農民,成為下一波農業政策的重心,但是新農民進入農村,起初可以靠理想,後續就必須能生存。就像在宜蘭推動生態農法的前輩農民賴青松,常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要農民艱苦,沒問題,要農民不吃飯,會死人,指出新農民在農村,必須能生存下去,才能持續。

所以,在台灣面臨農地「大轉換期」,政府修法管制買方的身份,只是治標,如何解決農民賣地壓力,透過修法,建立農地儲備或是轉租制度,提昇農業價值,引入新農民,都是必須持續深化的施政。

另外,農地農用的問題,不會只在農民身份的認定,管制農地上建豪宅的破壞問題。更重要是不當的開發政策,讓農地數百公頃一夕開發,或是農地污染數百公頃面臨禁耕,都是破壞農地的大問題。就像新竹璞玉田、彰南水尾田,農民都完成世代交替,能夠增加產能,種出好米,減少農地買賣的壓力,卻因為徵收開發或污染威脅,讓農民的守田堅持,都可能成為泡影。

農地農用的核心問題,仍是在農業價值,如果無法徹底解決農業問題的病根,農地買賣或農地荒廢的病徵,都是隨之而來的問題。反之,農地有價值,世代能交替,何愁農人不守田,農地不農用。
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104年07月21日
* 詳細內容


  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今(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為利實務執行,該部特訂定本要點,規範新制相關所得計算及申報作業規定,共分為「總則」、「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附則」等5大部分,計21點(詳附件)。重點如下:

一、 總則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適用本要點規定課徵所得稅:(一)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另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亦有本要點之適用。

二、 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一) 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另配合其他法令及實務作業為例外規定,例如:

1. 因強制執行交易者,按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

2. 交易屬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違章建築),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

(二)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為原則。另對個人因繼承或受遺贈等取得房地情形為例外規定,例如:

1. 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 適用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時,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條件,如該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者,得再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該房地且符合自住條件之期間。

三、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

(一)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1. 居住者: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2. 非居住者: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3. 交易之房屋、土地屬信託財產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申報。

(二)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出價取得者)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成本及費用認定如下:

1. 取得成本: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另下列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 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2)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 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個人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三) 個人與其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條件者,得個別認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優惠規定之條件。

(四) 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僅得減除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與舊制互為減除。

(五) 適用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或扣抵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四、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依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分別規定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境外公司股權符合本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於第20點明定其股權持有期間、持有股權比例之認定、境內房屋、土地價值占該境外公司股權價值比例之認定、所得計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規定。

五、 附則

個人逾期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所增加稅收將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並改善貧富差距。該部已成立「推動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作業小組」積極推動,除發布本要點外,亦將儘速研訂模擬問答(Q&A)、作業手冊及申報書表並對外辦理多場講習會,加強宣導,俾利新制於105年1月1日順利上路。

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聯絡電話:2322-8423

王稽核俊龍,聯絡電話:2322-8123

@財政部賦稅署
農委會:民眾購買農地建物 應注意合法使用
本報今天報導「山坡小木屋 大鑽法律漏洞」,新竹及苗栗一帶山坡地,不肖商人大舉獵地,推出1、200坪莊園,搭建夢幻小木屋,藉此規避農舍法令,引發農委會重視。農委會水保局今晚發布新聞稿呼籲,民眾購買農地建物應注意合法使用,避免受罰!

對於建商推出農地資材室建案,讓民眾誤認為是可以居住的農舍,農委會強調,資材室只能放置農業資材,不能供人居住,部分建商推出的建案位於山坡地,甚至違規開發未經過水保計畫審查,其危險堪慮,農委會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不合法建物,以免挨罰又置身危險,得不償失。

農委會指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與農業經營相關的農業設施,不論是農業資材是或貨櫃屋,如果設置在農地上者,均應依法提具經營計畫書申請容許使用,經審查核准並發給容許使用同意書後,才可建造。

且條文明定,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使用,違者除應依前開規定處罰外,並應廢止其容許使用。故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的農業設施,雖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仍須依法申請容許使用,且須與農業經營相關,不得作為居住使用。

農委會強調,農業資材室提供農民放置農作所需肥料、農藥、種子或農具等使用,與農舍性質不同,倘變相作為住宅或度假小木屋等使用,即屬違法使用。

農委會指出,農業資材室作為渡假小木屋等居住使用,已屬違規使用,地方政府除應廢止其容許使用外,並得對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等處以6-30萬元罰鍰並限期拆除,且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如有致生水土流失或竊占等違規情節嚴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會將基於中央行政督導立場,積極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報制止取締,以共同遏止不法投機行為。(中時即時/湯雅雯)
農保投保條件鬆綁 以便青農申請
為了解決青年農民返鄉務農在農保以及承租農地的問題,農委會修訂相關規定,刪除必須務農滿一年才能具備投保農保的規定。另外,農民只要透過農會的農地銀行租賃土地,經農會確認租約,不必再去法院公證就可以申請投保農保。農委會預估這項修訂後的新規定最快可以在八月份上路實施。(張佳琪報導)

農委會修訂農民參加農民的資格審查辦法,投保限制大幅鬆綁。本來規定農民要實際從農一年才能具備投保資格,很多青年農民因此無法符合資格,外界痛批歧視,因為勞工只要工作首日就能投保勞保。農委會這次調整規定,只要實際從農就可以投保,不必等一年,至於實際從農與否則由農會及政府相關部門代表現場勘查判定。

另外,青年農民租地,如果透過農會的農地銀行,租約不必再去法院公證,農民就可申請農保。農委會輔導處副處長周若男說:「很多(老)農民怕公證,所以如果有第三方證明租約,我們就不必去公證」。

但口頭約定租地契約者,就不在其內。新修訂法令本週剛好預告期滿,經過農委會審議通過後,再會內政部通過就能實施,原則上最快八月份施行。

詳全文 農保投保條件鬆綁 以便青農申請-生活消費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0720/14819572.html
再生稻爭議 中市府動用第二預備金:幫助農民度過難關
@台灣好新聞/記者官慧/台中報導

針對台中市二期再生稻補助款引發爭議,台中市政府農業局重申,市府農業政策絕對與農民站在同一陣線上,雖然配合中央政策不再補助2期再生稻,但就是因為能夠「苦民所苦」,才會動用第二預備金提出優於全國的配套獎勵措施,希望幫助農民度過陣痛期。


台中市農業局局長王俊雄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去年起不再收購再生稻為公糧,同時也請地方政府輔導農民改種其他適合的作物, 配合中央政策,包括台南市、彰化縣、雲林縣及苗栗縣等縣市,今年度皆不再補助再生稻,目前只有高雄市加碼補助景觀及綠肥作物每公頃3千元。

因為擔心農民在轉型期間沒有立即的收入,為了幫助農民度過難關,除了農糧署既有的補助外,台中市政府動用第二預備金加碼鼓勵,推出全國最優的「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配套獎勵措施,包括農地休耕種植景觀、綠肥作物,除了農糧署補助每公頃4萬5,000元外,中市府加碼獎勵1萬元;農地翻耕(不種植綠肥),農糧署補助每公頃3萬4,000元,中市府加碼獎勵5,000元;農地轉作進口替代作物或外銷潛力作物,農糧署補助每公頃2萬4,000元至4萬5,000元,中市府加碼獎勵1萬元。

王俊雄強調,再生稻補助只能治標,並非治本之道,台中市政府農業團隊是在延續政府政策,絕非政策急轉彎,更能理解農民辛苦,只要農民願意配合政府農業政策,長遠來看,一定會增加收益;就算短期看來,也比去年2期稻作前任團隊補助再生稻每公頃1萬2000元來說要有「錢」途。除了獎勵措施之外,為了維護農民的生活權益,凡是選擇插秧種稻的朋友,仍可以申報繳售公糧,度過轉型期。
農舍辦法預告 未來非農民不得買賣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

限制農舍任意買賣興建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歷經一波三折後,昨(16)日正式上網預告,預計年底前實施,未來無論是興建還是買賣農舍都必須具有農民身份,現有被炒高的農舍及農地價格預估將可大跌。

農委會水保局也預計8、9月將前往農舍亂建最嚴重的宜蘭、南投、雲林、屏東、苗栗、桃園實地會勘,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查核,防杜農舍、農地被變相炒作。

農舍興建及買賣管理寬鬆,導致各地假農舍之名興建的豪宅林立,根據農委會調查,過去3年售出的農舍多達64%,只有3成多是農民所有,顯示遭投機炒作,讓農地和農舍價格不斷飆高,真正想要從事農作的人根本買不起,即使買得起也不符成本。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早在立法院上會期就揚言將儘速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杜絕漏洞,並規劃在6月底公告修正草案,但構想一出,農地及農舍價格立即下滑,並遭立委強力施壓,外界原本預估在選舉壓力下,本屆立委任期結束前實施無望。

行政院昨天在公報上正式預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預告期限至7月27日截止,根據過去的慣例,若預告截止前外界均無異議,即可發布實施,若有異議,經調整文字內容後,預估年底前也可發布施行。

此次預告主要在修正第2條、第3條之1、第1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農舍的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並且明訂農舍起造人,必須具有農保資格,或者全民健保第三類也就是從事漁牧業者,如果未具備這兩項資格,必須提供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佐證資料,由審查小組來確認。

至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指標,則由農委會與地方政府參酌農保等資格來訂定,像是銷售農產品和購買資材的憑證等等。興建後的農舍及農地併同移轉的承受人,除了繼承外,以無自用農舍的農民為限。

水保局局長李鎮洋表示,目前所知,反對者大多是想持續買賣農舍和農地的人,擔心辦法一旦上路,原本可賣1,000萬元的農舍無法再轉賣給非農民,價格將下滑,原本的投資人可能因為繳不出貸款,面臨斷頭法拍。

不過他說,農委會絕不會改變立場,因為真正想務農者,不會因為辦法的修正而受害,反而可以合理價格取得農地耕作,有利農業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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