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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錯地目 稅捐處5年溢課3000多萬
〔自由時報記者劉榮/台北報導〕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11-29

家住北投焚化廠附近的林姓四兄弟,五年前繼承父親遺留廠園區使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五年來被以「一般土地」稅率課稅,被多課六十萬元的稅金,林姓兄弟向稅捐處反映,稅捐單位坦承搞錯地目,已經退稅給地主,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痛批,北市稅捐處清查發現,台北市最近五年來,與林姓兄弟類似的地價稅溢課達三千多萬元。

稅捐處:已完成退款程序

台北市稅捐處北投分處主任林麗玉坦承,是稅務人員作業時疏失,將千分之六稅率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核定成千分之十的「一般土地」稅,目前已經完成退費的作業,並且也將五年來的利息一併還給林姓兄弟,目前清查出類似的溢課稅款三千多萬元,也已完成退款程序。

北投林先生日前向台北市議員賴素如陳情,其每年收到台北市稅捐處寄發的地價稅繳款書均按期繳納,稅金都在九萬多元左右,但今年的繳款金額卻只有六萬多元。

林先生說,他向稅捐處詢問,才發現過去稅捐處都把他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當成了「一般土地」課稅,由於一般土地稅率高出許多,過去五年來,每年被多課了三萬多元的地價稅,加上共同持有這塊土地的三位兄弟,林先生家四兄弟,每年就被溢課了十二萬多元稅金,五年來溢課六十多萬元。

賴素如質疑,像林先生類似的案子,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等供公共目的使用的土地,卻遭稅捐處以「一般土地」課以不應該課的重稅,近五年來,因稅務人員擺烏龍,要求退稅的案件就有二百多件,金額更多達三千多萬元。
「買賣不破租賃」贈與 繼承 法拍均適用





















【吳苡辰╱台北報導】租期內不得漲租 提前解約房客可要求違約金,但部份未經公證的租約,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障,建議租約最好公證,較能保障雙方權益



「房東把房子賣掉了,新屋主會不會把我趕出去?」當房東賣屋或房屋遭法拍,都會出現房屋屋主換人的狀況,房客都會擔心換新屋主後,原本的租屋權益是否受影響。專家表示,《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多數狀況下房客不須擔心,只要合約未到期,新屋主必須遵照合約內容,房客權益不受影響。

買賣、贈與、繼承、法拍等狀況,都有可能產生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發生房東換人情形,最常見的仍以賣屋與遭法拍為主。東森房屋總部代書部經理周秉瀛指出,一般租屋都受《民法》第 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障,即使屋主換人,但房客仍可依原本租約內容行使權利,即便房東換人,房客也不須擔心。

提前解約可要求違約金
若新屋主希望房客搬走,通常房客可要求1~3個月的緩衝期,房客還可向新屋主要求違約金,若房客不願意提前解除合約,也可要求履行合約,繼續居住到租約到期。東森房屋永和中山加盟店店東張建倫表示,因「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多數購屋族不買帶有租約的房子,除非本來就打算買屋收租金的投資客,若新房東要求調漲租金,在租屋合約期限內,房客都可拒絕。
不過,並非所有的租約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 425條規定,當未經公證的租屋契約,其租期超過5年或為「不定期租約」時,便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障,建議租屋時,租約最好還是要經過公證。

換房東應留心押金處理
最常遇到的爭議,反而是在租約到期後,房客欲取回押金時,新房東說:「原屋主沒把押金移交給我,你找舊房東拿」,舊房東又說:「押金已經給新房東了」,因此建議,當房東換人,最好還是要重新簽訂合約,或在原合約加註合約到期後,押金應由新房東或舊房東返還,才能避免爭議。
合約到期欲取回押金,或合約提前解除,欲取回已先繳付的租金,卻不幸遇到新、舊房東相互推託狀況時,依據最高法院判例:當舊房東並未將押金與租金移轉給新房東時,新房東不具有返還該押金與租金的義務。因此當新、舊任房東相互推託,卻拿不出證明時,房客原則上仍應找舊房東追討押金。
農業部、監察部通知:土地徵佔補償專項須公開
《人民日報》陳仁澤 2011年11月30日

日前,農業部、監察部就進一步加大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力度聯合下發通知,要求按照新修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真正把農村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落到實處。

《規定》指出,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資產、各類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塗、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等8大類,44小項。

《規定》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凡涉及集體土地徵佔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等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專項公開。集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據介紹,《規定》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規定》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兩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過戶到出售不滿1年 要課奢侈稅
【聯合報/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11/30
夏先生問:3年前我為了投資,花2000萬元在台北市購買一間預售屋,預計下個月底前交屋。最近有多個買家開出高價想買這間房子,想請問:雖然我下月底才過戶,但我實際買預售屋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這樣轉手還會被課奢侈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如果你持有的預售屋於今年12月底辦妥房屋及土地過戶登記,並於明年初賣掉這間房子,因為你12月才過戶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距明年出售的期間不滿1年,加上這間房子是投資用途,不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因此依法必須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報繳15%的奢侈稅。

也就是說,如果你這間房子賣了3000萬元,依規定要繳交450萬元奢侈稅(3000萬的售價x15%) 。

除此之外,你賣掉的房地,除了土地部分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也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6月實施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條例)規定,排除不在課稅範圍的情形,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含2年),在國內的房屋及土地,都必須向國稅局報繳奢侈稅;持有1年以內稅率15%,持有超過1年、2年以內稅率10%。

如果購買預售屋於過戶登記後出售,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距預售屋過戶登記日不滿2年,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奢侈稅。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預售屋完工交屋過戶登記前,出售名下持有的預售屋,這就屬於移轉「權利」,不論持有時間長短,統統不用課奢侈稅;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權利」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農地不例外 借名登記土地讓與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11/21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土地權利讓與他人,使他人等同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即使土地性質為農地,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在民國97年間,與朋友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為隱名所有人)。直到99年間,乙以贈與方式將全部的土地移轉給他的配偶丙,再經由丙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登記的土地應有部分產權,移轉登記給甲的兒子A。

此移轉行為,被國稅局認定甲的兒子A,無償自父親甲取得土地所有權,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稅,但甲並未辦理申報及繳稅。北市稅局因此核定甲贈與給兒子A的財產贈與淨額為2,080萬元,按修正後贈與稅率10%,甲應納贈與稅額是208萬元。由於甲並未申報贈與稅,台北市國稅局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加處甲應繳漏稅罰鍰208萬,合計應納稅款416萬元。

國稅局經審查認為,甲藉由借名登記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給A,並非甲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移轉登記給A,認定甲贈與給子財產並非「農地」,而是「土地返還請求權」。
全球1/4農地嚴重退化
(中央社羅馬28日綜合外電報導)2011/11/28

聯合國完成首次對全球土地資源的評估,今天並發表報告指出,全球1/4的農地嚴重退化,並警告,要餵飽不斷增長的世界人口,就必須扭轉農地退化的趨勢。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預估,到了2050年,農人必須多生產70%的糧食,以滿足全球預估將增至90億人口的需求。那代表農民得多種植10億噸小麥、稻米與其他榖物,以及多飼養2億噸的牛隻與其他家畜。

多數可取得的耕地已成為農地,並且因為導致土壤侵蝕及浪費水源的耕作方式,使農地生產力逐漸下降。

FAO在評估報告中指出,這意味要滿足未來全球人口的糧食需求,就必須「永續強化」現有農地的產能。

來自全球各地的代表今天聚集於南非德班(Durban ),出席為期2週的聯合國氣候變遷論壇。這項論壇的 目的在於打破減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這個遲遲無法突破的僵局。(譯者:中央社蔡佳伶)1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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