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地聯賣網】行銷服務條款

歡迎您(以下簡稱「會員」)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請先詳閱以下約定條款:

「全國農地聯賣網」是由「本網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網站)所建置的網路資訊平台服務。如果您/貴公司希望透過全國農地聯賣網此一網路資訊平台,將您/貴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待租售物件、以及其他與該不動產租售或其他交易相關之資訊(以下合稱不動產物件資訊)或您/貴公司所欲租買之不動產物件需求、以及其他與不動產租買或其他交易相關之需求資訊(以下合稱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於全國農地聯賣網供特定或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得以經由網路,瀏覽、比對、檢索或搜尋該等不動產物件資訊及不 動產租買需求資訊,請詳讀本服務條款,本服務條款所約定的內容,構成全國農地聯賣網與您/貴公司之間之合約。

若您/貴公司點選【同意】選項、或繼續完成帳號申請程序、或開始自行匯入、上傳、刊載或更新不動產物件資訊或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就視為您/貴公司已經閱讀完畢、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所有的約定內容:

一、【全國農地聯賣網】個人行銷服務

1. 全國農地聯賣網僅提供資訊平台服務,供會員自行刊登不動產物件資訊,本網站僅依本服務條款對會員提供服務,不介入會員與潛在相對人間之任何不動產交易,會員與潛在相對人間之任何不動產交易,應由會員與潛在相對人雙方自行磋商及履行、自行解決因此所生之爭議、並自行負擔因此所生之責任。

2. 本服務條款適用於會員與本網站之間因會員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此一網路資訊平台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針對會員就其所能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的服務和功能及與本網站間所生之關係,均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3. 會員經由本服務所刊登之不動產物件資料或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如事後成交,應由會員自行對購買人收取款項;因該等不動產交易所生之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相關稅賦等,應由會員自行依法申報及繳納,概與本網站無涉。

二、會員申請程序

1. 會員必須提供本網站當時所要求的相關資料,並依照本網站當時所設定的線上帳號申請方式及流程完成線上帳號申請程序。

2. 完成線上帳號申請程序後,會員即可以自行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其所有之不動產物件資訊。

三、帳號及密碼

1. 會員必須擔保其所提供予本網站的資料、以及留存於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系統的所有資料,均為完整、正確、與當時情況相符的資料,如果事後有變更,會員應即時通知本網站;若事後發現有資料不符、或資料有變更而未即時通知本網站,本網站除得取消或暫停會員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外,並得對會員暫停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終止提供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

2. 會員有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的義務,不得將其帳號及密碼透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使用。對於所有使用該組帳號及密碼登入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系統所為之一切行為,都視為會員自己之行為,並由會員負其責任。

四、網路行銷

1. 本網站同意於合約期間內,將其所建置、經營之網路資訊平台及後端系統機制,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及條件,提供予會員使用,使會員得以自行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其所有之不動產物件資訊或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於全國農地聯賣網,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經由全國農地聯賣網瀏覽、比對、檢索或搜尋該等不動產物件資訊及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

2. 會員同意於合約期間內,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物件資訊或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匯入、刊載及更新於全國農地聯賣網,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經由全國農地聯賣網瀏覽、比對、檢索或搜尋該等不動產物件資訊。

3. 會員應擔保其所匯入、刊載及更新於全國農地聯賣網之不動產物件資訊及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其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

五、本網站負責事項

1. 全國農地聯賣網及其資訊平台,包括其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及頻寬等,均由本網站以自己之費用負責建置及維護。

2. 全國農地聯賣網及其資訊平台之經營、相關系統及介面之建置及設計、對外提供服務之方式及條件等,均由本網站自行負責。

3. 會員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不動產物件資訊或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於全國農地聯賣網時,應依照本網站當時所定義之格式、欄位及資料範圍為之;會員亦同意,本網站得依其網站營運之需要,隨時修改或變更上傳資訊之格式、欄位及資料範圍,本網站將於修改或變更生效前於全國農地聯賣網網頁或後端系統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會員。

六、會員負責事項:

1. 會員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不動產物件資訊或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於全國農地聯賣網時,其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及頻寬等,均由會員以自己之費用負責建置及維護。

2. 會員應確保所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於全國農地聯賣網之資料,均為正確、即時且完整之資訊,如所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之資料事後有變更,會員應即時更正之。所因此致生一般網路使用者之誤認、誤導或有涉及廣告不實之情形,均應由會員自行負責。

3. 一般網路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因瀏覽、比對、檢索或搜尋全國農地聯賣網之資訊,而與會員洽詢關於會員所提供資料之特定不動產待租售物件或不動產租買需求時,由會員自行負責處理。

七、特別約定事項

1. 為提昇網路行銷效益,會員同意,對於會員所匯入、上傳、刊載及更新於全國農地聯賣網或其資料庫之資料,無償授權本網站得將其部分資料轉刊載於與本網站合作之不動產經紀網站以外之網站,提供予該等其他網站刊載、連結或搜尋。

八、服務費用

1. 本網站目前暫以免費方式提供會員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但本網站保留隨時於事先通知後變更或停止提供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之權利。

九、消費爭議與責任界定

1. 因會員所提供之資料、或會員之行為所生之事項,包括且不限於其所涉及之消費爭議或其他法律爭議,應由會員自行負責處理並負其責任。本網站得依實際情況,於全國農地聯賣網之相關網頁上以適當方式告知使用者,所有刊載於全國農地聯賣網之不動產物件資訊,以及其所涉及之服務等,均係由會員所自行提供。

2.會員與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間因會員所提供之資料、或會員所提供之服務所生之履行、糾紛或其他法律關係,概與本網站無涉,並應由會員自行負責處理。若因此造成本網站之損害,並應由會員負賠償之責任。

3. 會員應以其資訊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地位,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負其責任。涉及消費爭議或合法性有疑義之內容或服務,本網站除得要求會員即時為必要之說明外,並得要求會員立即更正或移除,若會員未即時更正或移除,本網站得自行移除相關資訊。

十、保密義務

1. 除本服務條款另有約定外,會員對於其因本服務條款之履行,所知悉或持有之本網站未對外公開之資料或營業秘密,均應負保密之義務,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及維持其機密性,除事先經本網站同意、或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依有權機關之命令或要求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洩露予第三人持有或知悉,亦不得為其它目的使用之,本服務條款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2. 本條第1項所定之保密義務,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1)該等資料於本網站提供予會員之前,已為會員所知悉或取得,且其取得並非因本服務條款之簽署或履行,亦非自本網站所取得或知悉者;(2)該等資料於提供時,已屬相關大眾所周知者;(3)該等資料於提供後,非因會員之故意或過失,而經出版或以其他方式成為相關大眾所周知者;(4)該等資料係取自對該等資料有合法持有權之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之提供或揭露該等資料予會員,並未違反其所應負之任何保密義務者。

3. 若本網站提供相關點閱資料、流量分析等資料予會員,該等資料亦均視為本網站之營業秘密,除事先經本網站書面同意外,會員僅得於履行本服務條款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不得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會員停止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或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因故終止後亦同。

4. 會員違反本條之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本網站、本網站負責人或本網站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本網站之要求,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本網站並得暫停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如本網站、本網站負責人或員工因此而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或支出費用,會員並應負賠償或償還之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及合理之律師費。

十一、擔保

1. 會員應擔保其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內容、以及其所提供之服務,均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若該資料、內容、服務或業務須事先經主管機關報備或許可,會員應擔保已事先合法取得相關報備或許可證明。

2. 會員應擔保其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內容,絕無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人格權或其他權益之虞之情形。

3. 本網站接獲第三人之通知、或發現可能涉及違反本條所定擔保之情事時,將應即時通知會員,會員應立即處理並提出說明,本網站並得要求會員立即更正或移除,若會員未即時更正或移除,本網站得自行移除相關資訊。

4. 會員違反本條之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本網站、本網站負責人或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會員應依本網站之要求出面負責處理、或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如本網站因此而商譽受損、受有任何損害或支出費用時,會員應負賠償或償還之責任。

十二、責任限制

1. 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僅依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會員使用,對於會員之特定需求或期待,本網站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本網站並保留隨時修改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各項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2. 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本網站得於事先通知後,暫停或中斷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3. 基於網路特性,本網站不保證會員所上傳或刊載之不動產物件資料及不動產租買需求資訊,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會員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備份存檔,因系統處理、傳輸過程、或因系統備份失敗所生之錯誤或資料遺失,本網站不負賠償責任。

4. 不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網站因本服務條款及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對於會員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會員所支付予樂屋服務之服務費用金額為上限。

十三、違反服務條款

1. 會員違反本服務條款時,本網站得指定適當期限要求改正,如會員未於期限內改正、或依其情形無從改正,得終止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

2. 會員涉及違法行為時,本網站得不待催告,立即終止提供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

十四、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及其修改

1. 本網站於會員申請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時所揭載之注意事項、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之相關使用規則或規範、會員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之期間內本系統內之公告及說明等,均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關於本服務條款所未約定之事項,應優先適用該等注意事項、使用規則或規範、公告及說明等之約定內容。

2. 雙方同意,本網站得經事先通知後,變更或修改本服務條款,會員如不同意該等變更或修改,得於通知期間內停止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如會員未於通知期間內表達其將停止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或於該期間期滿後繼續使用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即視為會員已同意變更或修改後之約定內容。如會員不同意變更或修改後之內容,本網站得終止提供全國農地聯賣網服務。

十五、其他約定

1. 本服務條款不得解釋為本網站與會員間有合夥、僱佣或互為代理之關係。

2. 依本服務條款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行使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其不行使亦不得視爲拋棄。

3. 除事先經他方書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合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亦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雙方同意,本網站得將本服務、本服務條款、以及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本網站之關係企業、或交由本網站之關係企業承受。

4.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本服務條款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雙方間因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所生之所有爭議,如因此而涉訟,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