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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活動斷層上能蓋房嗎?
發佈日期:2016-02-22
二、在活動斷層上能蓋房嗎?

第 49-1 條

經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第 4-1 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 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