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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總一義字第09200020080號令公布增訂農業發展條例8-1、9-1、22-1、25-1、67-1、67-2;刪除11及14;並修正3、5、8、16、17、20、21、22、26、27、30、31、32、36、37、39、43、52、54、55、63、64、65、67、69、74、77條條文
發佈日期:2009-06-19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
  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
  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
      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
  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
  ,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
  作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
  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
  力。
      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
  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構)
  、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良者,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之一
    提供農業推廣服務者,得收取費用。
 
 第六十七條之二
      為強化農業試驗研究成果推廣運用,建立農民終身學習機制,主管機關應建
  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並加強培訓農業經營、生活改善、青少年輔導、資訊傳播
  及鄉村發展等相關領域之專業農業推廣人員。
 
 第六十九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
  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
  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四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